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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勇与诸城世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君临分公司、诸城世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诸城世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君临分公司,诸城世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李勇。被告诸城世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君临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西路50号君临公寓沿街房8号。被告诸城世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棉织街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诸城世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君临分公司、诸城世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