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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扬中市三茅街道港联南区一组与张洁、李冰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中市三茅街道港联南区一组,张洁,李冰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诉保字第2号原告扬中市三茅街道港联南区一组。负责人张茂平。委托代理人张晓慧、王倩。被告张洁。被告李冰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三茅街道港联南区一组与被告张洁、李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洁、李冰冰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