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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卢振亮与刘保玉、岳爱新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振亮,刘保玉,岳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振亮,居民,被执行人刘保玉,居民。被执行人岳爱新,居民。本院在执行卢振亮与刘保玉、岳爱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临商终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岳爱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岳爱新在银行账户上的986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