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抚育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南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01)胶南民初字第38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案款2400元至本院,上述案件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南市人民法院(2001)胶南民初字第38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