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余重民、林建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重民,林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保字第49号申请人:余重民,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林建新,男,汉族,1970年1月31日生,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余重民因与被申请人林建新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或查封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明珠广场A栋商铺写字楼1510室产权一套的固定资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孙香英,余太桓坐落于莲塘镇龚南路17号13栋1单元302室的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建新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香英,余太桓坐落于莲塘镇龚南路17号13栋1单元302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文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澜静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