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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47号原告李某,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祖水莲,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高碑店市梁家营乡幸福营村。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