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47号原告李某,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祖水莲,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高碑店市梁家营乡幸福营村。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