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瑞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前海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瑞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12-3号原告深圳前海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根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远波,男,汉族。被告程瑞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前海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瑞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已收案件受理费1243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实际收取621.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621.5元。本院已收财产保全费10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