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二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家彬与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彬,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275号原告:李家彬,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李伯广,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彬诉被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彬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李家彬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万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