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夏银龙与王桂霞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银龙,夏树军,王桂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银龙。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树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霞。上诉人夏银龙、夏树军与被上诉人王桂霞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王桂霞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夏银龙、夏树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夏银龙、夏树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广全审 判 员 李慧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