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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18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侯慧萍诉被告宁鸿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慧萍,宁鸿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1878-1号原告侯慧萍,女,1981年5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鸿帅(又名宁帅),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人民路北段祥源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慧萍诉被告宁鸿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慧萍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慧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侯慧萍负担。审 判 长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