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少明与黄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185号原告刘少明。被告黄胜伟。原告李月先与被告黄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木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