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被告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0165号原告张某,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西甸子镇。身份证号:XXX。被告郭某,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西甸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