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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被告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0165号原告张某,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西甸子镇。身份证号:XXX。被告郭某,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西甸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