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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濮厚贵、韦开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01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员工。被告:濮厚贵,男,汉族,1978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韦开志,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濮厚贵、韦开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