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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章章与许鹏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高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许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2年3月15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因被执行人许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即:被执行人许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42900元,许某某在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高某某154850元(已兑现),下欠188050元,许某某在2015年8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在2015年11月1日前偿还88050元。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013号执行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原判决书剩余款项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许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