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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彦,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成松,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男,1980年8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钟景超,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映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荣法民初字第391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伟映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铁与伟映公司之间的借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铁向一审法院举示的收据、汇款凭证及伟映公司的陈述足以证明王铁借款1550000元给伟映公司的事实,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民间借款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王铁与伟映公司之间的借款是否约定利息,王铁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月利率3%。王铁系自然人,伟映公司系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根据一般生活常理,王铁不可能将1550000元资金无偿交由伟映公司长时间使用。同时,伟映公司委托第三人向王铁付款31次,都是有规律地在月底左右支付,经计算均是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足以证实伟映公司、王铁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并逐月支付。伟映公司、王铁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按月利率3%计算,已经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对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伟映公司向王铁偿还的利息超过该标准的应当抵扣借款本金。同时,伟映公司向王铁支付款项的时间不固定为每月同一天,计算利息时应按天计算,故利息抵扣本金计算如下:2011年12月13日至2011年12月29日,以借款本金400000元计算利息时间17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56%/年)4倍(26.24%/年)计算利息为4956.44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76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2643.56元;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月19日,以借款本金397356.44元计算利息时间21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56%/年)4倍(26.24%/年)计算利息为6082.2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24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317.8元;2012年1月20日至2012年3月2日,以借款本金391038.65元计算利息时间43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56%/年)4倍(26.24%/年)计算利息为12256.02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16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0元;2012年3月3日至2012年3月31日,以借款本金391038.65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56%/年)4倍(26.24%/年)计算利息为8265.69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24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4134.31元;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27日,以借款本金386904.34元计算利息时间27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56%/年)4倍(26.24%/年)计算利息为7614.28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20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4385.72元;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5月31日,以借款本金382518.61元计算利息时间34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56%/年)4倍(26.24%/年)计算利息为9479.66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24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2920.34元;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29日,以借款本金529598.27元(上期借款余额379598.27元+新借款150000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56%/年)4倍(26.24%/年)计算利息为11194.53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5305.47元;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7月31日,以借款本金524292.8元计算利息时间32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为6.31%/年)4倍(25.24%/年)计算利息为11762.8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5287.2元;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以借款本金519005.6元计算利息时间31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10726.12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323.88元;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以借款本金512681.72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9911.85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588.15元;2012年9月30日至2012年10月31日,以借款本金506093.57元计算利息时间32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10796.66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253.34元;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以借款本金499840.23元计算利息时间3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9996.8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503.2元;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借款本金493337.03元计算利息时间31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10195.63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854.37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以借款本金486482.67元计算利息时间31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10053.98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996.02元;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以借款本金479486.64元计算利息时间28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8950.42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54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449.58元;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27日,以借款本金473037.06元计算利息时间27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8514.67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8535.33元;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4月28日,以借款本金464501.73元计算利息时间32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9909.37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590.63元;2013年4月29日至2013年5月30日,以借款本金457911.1元计算利息时间32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9768.77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7281.23元;2013年5月31日至2013年6月28日,以借款本金450629.87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8712.18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7787.82元;2013年6月29日至2013年7月31日,以借款本金442842.04元计算利息时间33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9742.52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7307.48元;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以借款本金435534.57元计算利息时间3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8710.69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8339.31元;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28日,以借款本金427195.26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8259.11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8240.89元;2013年9月29日至2013年10月29日,以借款本金418954.37元计算利息时间31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8658.39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8391.61元;2013年10月30日,以借款本金410562.76元计算利息时间1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73.71元,2013年10月31日至2013年11月28日,以借款本金1410562.76元(新借款1000000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7270.88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7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19955.41元;2013年11月29日至2013年12月27日,以借款本金1390607.35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6885.08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8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21164.92元;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26日,以借款本金1369442.42元计算利息时间3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7388.85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8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20661.15元;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2月28日,以借款本金1348781.27元计算利息时间33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9673.19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34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13726.81元;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28日,以借款本金1335054.46元计算利息时间28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4921.02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8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23128.98元;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29日,以借款本金1311925.48元计算利息时间32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7987.74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18512.26元;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5月29日,以借款本金1293413.22元计算利息时间3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5868.26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8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22181.74元;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27日,以借款本金1271231.48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4577.14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21922.86元。经抵扣,伟映公司尚欠王铁借款本金为1249308.63元。同时,伟映公司、王铁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王铁可以随时要求伟映公司偿还,但应当给伟映公司预留还款准备期,合理的还款准备期为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至开庭之日,至今伟映公司未向王铁偿还借款,对王铁要求伟映公司偿还借款1249308.63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铁要求伟映公司从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借款利息至付清为止,因王铁与伟映公司的利息约定为月利率3%,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对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对王铁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铁在一审中诉称,伟映公司因资金周转向王铁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为3分。王铁于2011年12月13日、2012年6月1日、2013年10月31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永川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红河支行分别三次转账给伟映公司,共计155万。2013年10月31日至2013年11月8日由伟映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转换收据两张给王铁,收据上收款事由为借款,借款金额155万元,为约定借款归还期限。从王铁三次转款给伟映公司至2014年6月30日止,伟映公司按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逐月已付清了王铁的利息,以后利息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1、伟映公司归还王铁借款给1550000元,并从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诉前保全费全部由伟映公司承担。伟映公司在一审中辩称,伟映公司对王铁分3次转款给伟映公司共计1550000认可,但3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伟映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27日已经委托第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铁归还借款729400元,尚欠820600元。伟映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已经还清王铁的第一笔借款400000元,2014年3月31日已还清王铁第二笔借款150000元。2013年11月8日,伟映公司向王铁出具550000的收据,但是该笔借款双方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利息,王铁主张未付款的银行贷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王铁应向伟映公司提供合理的还款期限,王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一审法院驳回王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王铁与伟映公司之间的借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铁向一审法院举示的收据、汇款凭证及伟映公司的陈述足以证明王铁借款1550000元给伟映公司的事实,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民间借款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王铁与伟映公司之间的借款是否约定利息,王铁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月利率3%。王铁系自然人,伟映公司系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根据一般生活常理,王铁不可能将1550000元资金无偿交由伟映公司长时间使用。同时,伟映公司委托第三人向王铁付款31次,都是有规律地在月底左右支付,经计算均是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足以证实伟映公司、王铁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并逐月支付。伟映公司、王铁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按月利率3%计算,已经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对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伟映公司向王铁偿还的利息超过该标准的应当抵扣借款本金。同时,伟映公司向王铁支付款项的时间不固定为每月同一天,计算利息时应按天计算,故利息抵扣本金计算如下:2011年12月13日至2011年12月29日,以借款本金400000元计算利息时间17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56%/年)4倍(26.24%/年)计算利息为4956.44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76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2643.56元;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月19日,以借款本金397356.44元计算利息时间21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56%/年)4倍(26.24%/年)计算利息为6082.2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24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317.8元;2012年1月20日至2012年3月2日,以借款本金391038.65元计算利息时间43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56%/年)4倍(26.24%/年)计算利息为12256.02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16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0元;2012年3月3日至2012年3月31日,以借款本金391038.65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56%/年)4倍(26.24%/年)计算利息为8265.69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24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4134.31元;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27日,以借款本金386904.34元计算利息时间27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56%/年)4倍(26.24%/年)计算利息为7614.28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20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4385.72元;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5月31日,以借款本金382518.61元计算利息时间34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56%/年)4倍(26.24%/年)计算利息为9479.66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24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2920.34元;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29日,以借款本金529598.27元(上期借款余额379598.27元+新借款150000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56%/年)4倍(26.24%/年)计算利息为11194.53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5305.47元;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7月31日,以借款本金524292.8元计算利息时间32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为6.31%/年)4倍(25.24%/年)计算利息为11762.8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5287.2元;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以借款本金519005.6元计算利息时间31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10726.12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323.88元;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以借款本金512681.72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9911.85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588.15元;2012年9月30日至2012年10月31日,以借款本金506093.57元计算利息时间32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10796.66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253.34元;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以借款本金499840.23元计算利息时间3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9996.8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503.2元;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借款本金493337.03元计算利息时间31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10195.63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854.37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以借款本金486482.67元计算利息时间31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10053.98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996.02元;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以借款本金479486.64元计算利息时间28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8950.42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54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449.58元;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27日,以借款本金473037.06元计算利息时间27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8514.67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8535.33元;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4月28日,以借款本金464501.73元计算利息时间32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9909.37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6590.63元;2013年4月29日至2013年5月30日,以借款本金457911.1元计算利息时间32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9768.77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7281.23元;2013年5月31日至2013年6月28日,以借款本金450629.87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8712.18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7787.82元;2013年6月29日至2013年7月31日,以借款本金442842.04元计算利息时间33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9742.52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7307.48元;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以借款本金435534.57元计算利息时间3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8710.69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8339.31元;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28日,以借款本金427195.26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8259.11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8240.89元;2013年9月29日至2013年10月29日,以借款本金418954.37元计算利息时间31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8658.39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17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8391.61元;2013年10月30日,以借款本金410562.76元计算利息时间1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73.71元,2013年10月31日至2013年11月28日,以借款本金1410562.76元(新借款1000000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7270.88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7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19955.41元;2013年11月29日至2013年12月27日,以借款本金1390607.35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6885.08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8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21164.92元;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26日,以借款本金1369442.42元计算利息时间3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7388.85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8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20661.15元;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2月28日,以借款本金1348781.27元计算利息时间33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9673.19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34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13726.81元;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28日,以借款本金1335054.46元计算利息时间28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4921.02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8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23128.98元;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29日,以借款本金1311925.48元计算利息时间32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7987.74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18512.26元;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5月29日,以借款本金1293413.22元计算利息时间3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5868.26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805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22181.74元;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27日,以借款本金1271231.48元计算利息时间2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6%/年)4倍(24%/年)计算利息为24577.14元,伟映公司支付王铁金额为46500元,应抵扣本金的金额为21922.86元。经抵扣,伟映公司尚欠王铁借款本金为1249308.63元。同时,伟映公司、王铁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王铁可以随时要求伟映公司偿还,但应当给伟映公司预留还款准备期,合理的还款准备期为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至开庭之日,至今伟映公司未向王铁偿还借款,对王铁要求伟映公司偿还借款1249308.63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铁要求伟映公司从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借款利息至付清为止,因王铁与伟映公司的利息约定为月利率3%,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对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对王铁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伟映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铁借款本金1249308.63元,并从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二、驳回王铁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其中3637元由王铁负担,其中1511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伟映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伟映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伟映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归还王铁借款本金820600元,如期限内不能全部清偿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次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为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向王铁支付利息;2、二审诉讼费用由王铁承担。其上诉的主要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伟映公司向王铁归还的均为借款本金,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利息。另外,即使双方存在利息约定,也不应当认定月利率为3%,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超出部分应当抵扣本金;2、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伟映公司有权在一年合理期限内向王铁归还本金,期限届满之后再计算逾期利息。被上诉王铁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法律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本金金额,以及还款金额无争议,但对于借款利息约定,以及还款系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王铁陈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伟映公司每月通过第三人向王铁转账,金额均以该标准计算,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月利率3%的口头约定,但由于该标准超出了法律法规的最高标准,故一审法院将其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伟映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伟映公司认为其归还的所有款项均为本金,但双方对利息存在口头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将还款金额先用于抵扣利息,然后剩余部分抵扣本金,一审法院经过核实,确认截止2014年6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伟映公司尚欠王铁借款本金1249308.63元,并主张2014年7月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该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伟映公司要求按照判决生效之日起算一年,然后计算逾期利息的要求于法无据,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伟映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6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秀良审 判 员  章若微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