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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执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程福柱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福柱,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695号申请执行人程福柱。被执行人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静晓。程福柱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共欠程福柱2014年度房屋租金16450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4年10月31日前给付6450元。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程福柱负担。因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福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全部房产均被他案查封。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他案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宗殿荣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