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闵武、周明雄、陈辉均等17人非法出售、收购、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陈某某,周某某,罗某甲,杨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曾某某,李某甲,罗某乙,李某乙,李某丙,钱某某,达某某,李某丁,罗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