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执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计斌与夏昌凤、李启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保字第15号原告杨计斌。被告夏昌凤。被告李启明。关于原告杨计斌与被告夏昌凤、李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计斌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昌凤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杨计斌向本院提供郭海英名下的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路207号3幢3单元31305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惠腾房产000000000094,房屋面积为176.84平方米)、杨哲名下的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56号4幢3-1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房屋面积为260.92平方米)、杨计斌名下的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顺城街19号2幢1单元5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房屋面积为136.04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计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夏昌凤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财产,即郭海英名下的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路207号3幢3单元31305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惠腾房产000000000094,房屋面积为176.84平方米)、杨哲名下的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56号4幢3-1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房屋面积为260.92平方米)、杨计斌名下的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顺城街19号2幢1单元5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房屋面积为136.04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建明审判员 康建军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静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