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铭剑与鲍立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铭剑,鲍立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61号申请人:吴铭剑,女,蒙古族,1960年9月13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鲍立媛,女,蒙古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吴铭剑与被申请人鲍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鲍立媛在赤峰市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存款在3.7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达青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铭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鲍立媛在赤峰市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存款在3.7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达青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东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