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民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x等继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徐x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五寨县前所乡旧堡村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平,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五寨县前所乡旧堡村人。上诉人李x、上诉人徐x平与被上诉人李x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上诉人徐x平、被上诉人李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李x150元,退还上诉人徐x平150元。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张效良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