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德俊诉被告董斌、马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俊,董斌,马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杨德俊,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告:董斌,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马玉芹,女,1966年7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俊诉被告董斌、马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