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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德俊诉被告董斌、马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俊,董斌,马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杨德俊,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告:董斌,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马玉芹,女,1966年7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俊诉被告董斌、马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