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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云与张龙、鲍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张龙,鲍丙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413号原告:张云,女,汉族,1971年5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葛子宏、李永,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生。被告:鲍丙美,女,汉族,1972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与被告张龙、鲍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庭下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芳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