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云与张龙、鲍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张龙,鲍丙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413号原告:张云,女,汉族,1971年5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葛子宏、李永,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生。被告:鲍丙美,女,汉族,1972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与被告张龙、鲍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庭下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芳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