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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红兵与被告永州万喜登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兵,永州万喜登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吴红兵,女,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陈勇,冷水滩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永州万喜登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青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吴红兵与被告永州万喜登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红兵接到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