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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白云、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负责人李艳,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广顺,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白云。被执行人李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白云、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5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719.72元,执行费4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健银行存款6500元,划转执行费421元,余下607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2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