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754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2年3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5年4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绣惠镇南河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司明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1986年冬天经人介绍认识,于1987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1989年农历3月16日婚生子刘某出生。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但婚后感情尚可。1999年开始被告酗酒严重,酒后殴打原告。每天大概喝一斤酒不够,有时���半宿起来后也喝酒。2011年,被告曾给原告烧过被子,曾经到打工的厂子打过原告,当时没有报警。家里的家用电器不让原告用。2013年6月份之后,被告不但继续酗酒,反而不再外出打工。年前二十八,原告干活回家后说回娘家给原告娘家妈伺候,被告不同意就开始打原告。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原告报过一次警,派出所的同志教育了一下他。2015年正月初九(阳历3月),被告再次酒后闹事,扬言杀掉被告,被告离开居所,租房至今。对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无证据提交。从2015年3月份起诉后原被告就没有再联系,原告现在绣惠城里打工,起诉后被告给原告打过六七个电话,原告没有接,之后没再打过电话。原告不要求分割财产和债务。被告刘某某在举证、答辩期间未举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87年12月2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认可婚后感情���可。原告主张1999年后,被告酗酒成性,经常殴打原告,且2013年6月份之后被告不工作,造成原被告感情破裂,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二份、及庭审笔录所证实。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已结婚二十八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庭审中,原告主张,1999年后被告酗酒成性,经常殴打原告,且2013年6月份之后被告不工作,造成原被告感情破裂,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不能成立。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记录孙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