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施茶娟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茶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86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茶娟,女,1960年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茶娟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世奇、被告人施茶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2月底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施茶娟介王某,4某沈某,4某以60元的价格在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新梅村1组42号其住所一楼楼梯旁的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一次,并沈某,4某处获得好处费20元。2.2015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施茶娟介绍王某,4与沈某,4以60元的价格在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新梅村1组42号其住所一楼楼梯旁的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一次,并在沈某,4处获得好处费20元。当日14时许,被告人施茶娟介绍倪某,4与沈某,4以50元价格在上述房间卖淫嫖娼,准备发生关系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从被告人施茶娟处扣押赃款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施茶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4、王某,4、倪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诊断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施茶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茶娟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施茶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茶娟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2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施茶娟犯罪所得20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莎莎?PAGE?2??PAGE?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