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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595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聂文斌,菏泽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聂文斌、被告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6月相识,于2007年2月2日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21日生育长子王某乙,2009年7月5日生育次子王某丙。因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我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王某丙由我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们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诉状中所述孩子的姓名、出生时间均属实。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2007年2月2日,原、被告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21日生育长子王某乙,,2009年7月5日生育次子王某丙。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有异议: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若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生子随谁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抚育费的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子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前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婚后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若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生子随谁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抚育费的承担。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即使偶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也是在所难免的。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情意,顾及子女利益,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玉霞审 判 员  袁宝进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