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继正与蕲春县蕲州镇新塘村民委员会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正,蕲春县蕲州镇新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正。被执行人蕲春县蕲州镇新塘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继正与被执行人蕲春县蕲州镇新塘村民委员会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3月19日作出的(2000)蕲经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王继正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蕲春县蕲州镇新塘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正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0)蕲经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