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执减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对于生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503号罪犯于生,男,满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无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庆高新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5年4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犯于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于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关毅民审判员 陈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