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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倪尤叶、倪敬照与六安市金安区林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刘长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尤叶,倪敬照,六安市金安区林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刘长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84号原告:倪尤叶,男,1943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倪敬照,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段玉宏,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林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和明,经理。被告:刘长江,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赵文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成元,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尤叶、倪敬照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林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刘长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有多人受伤和财产损失,其中有两人伤情严重,目前仍在治疗中,尚需二次手术,为便于解决纠纷,方便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尤叶、倪敬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学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