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生全与泸州市民族光跃综合厂、江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全,泸州市民族光跃综合厂,江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马执字第63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王生全。被执行人泸州市民族光跃综合厂。法定代表人海内国,厂长。被执行人江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安钦,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生全与泸州市民族光跃综合厂、江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2008)龙马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泸州市民族光跃综合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协助过户房产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泸州市民族光跃综合厂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东段3号楼X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归王生全,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王生全时起转移。二、注销泸州市民族光跃综合厂的所有权。三、王生全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昌林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