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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张琰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寻甸县北观村**号。被执行人:张琰,女,住寻甸县南钟街***号。李石存申请执行张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刑初字第212号刑附民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琰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款,已发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沅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