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张琰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寻甸县北观村**号。被执行人:张琰,女,住寻甸县南钟街***号。李石存申请执行张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刑初字第212号刑附民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琰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款,已发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沅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