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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银花,张乐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梁银花,女,汉族,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张乐新,男,汉族,民乐县人,农民。原告梁银花诉被告张乐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银花以被告张乐新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银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银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银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