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银花,张乐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梁银花,女,汉族,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张乐新,男,汉族,民乐县人,农民。原告梁银花诉被告张乐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银花以被告张乐新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银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银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银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