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北方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莱阳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北方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莱阳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山东北方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阳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山东北方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莱阳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烟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烟执字第2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建国审判员 徐芳东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文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