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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郝某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