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郝某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