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钟镇洪与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镇洪,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578号原告钟镇洪,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春龙,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镇洪与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镇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镇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镇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钟镇洪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员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曼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