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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兴元与吴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元,吴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林兴元,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吴章生,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原告林光元因与被告吴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光元负担。审判员  郭荣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福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