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兴元与吴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元,吴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林兴元,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吴章生,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原告林光元因与被告吴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光元负担。审判员 郭荣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福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