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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星与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星,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260号申请人王星,女,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滨区人,住本区老城办。被执行人周宇,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滨区人,住本区流水镇。王星与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安汉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周宇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王星欠款四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宇未按期履行调解书内容,故权利人王星于2015年1月5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周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口支行有账户存款,账号为6080##########8213,已依法进行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周宇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星对此表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2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承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代理审判员  代晓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