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史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江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月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江东,男,1976年5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3606021976********,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鹰潭市月湖区三角线*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监视居住。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江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小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江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史江东携带套���钥匙及手电筒来到鹰潭市月湖区铁路新村42栋3号,见该栋二楼易于攀爬便欲入内行窃。随后,史江东通过一楼放置的一张木椅爬入二楼被害人余勉强家的阳台,在撬动靠近阳台卧室铁皮门时被余勉强发现,余勉强遂打电话报警。史江东见状便沿原路爬至一楼并离开,在逃离过程中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江东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史江东的供述;被害人余勉强的陈述;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扣押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江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江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江东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学明人民陪审员 吴建良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