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朴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刑初字第00109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朴某某,男,1987年6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XX县,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县XX镇XXX村*组**号。2003年12月9日因诈骗被铁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营、代理检察员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朴某某虚构自己的哥哥在铁岭市公安局缉毒支队工作,能够为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被害人金某某办理提前释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金某某的信任。2015年1月10日15时许,金某某让其朋友李某某在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中国建设银行文化宫支行内交给朴某某人民币14,000.00元。诈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铁岭市公安局工人分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铁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朴某某劳动教养的决定、被告人朴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朴某某退赔被害人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