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3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彬与卢峻岭、郭爱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彬,卢峻岭,郭爱珍,郭晶华,王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3641-2号原告吴彬。被告卢峻岭。被告郭爱珍。被告郭晶华。被告王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彬诉被告卢峻岭、郭爱珍、郭晶华、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彬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无法找到被告卢峻岭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卢峻岭、郭爱珍、郭晶华、王伟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彬撤回对被告卢峻岭、郭爱珍、郭晶华、王伟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为3800元、保全费2820元,共计6620元,由原告吴彬承担。审判长 梁 鹏审判员 白 洁审判员 崔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