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江南亚等六人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南亚,易建山,刘进伟,魏某阳,范某芳,赵某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南亚,绰号“南瓜”,男,1980年8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身份证号码430626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平江县浯口镇双江村***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易建山,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身份证号码430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沙县白沙镇上华村上华组**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刘进伟,男,1989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身份证号码43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乡县东湖塘镇许家坝村碓坊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阳,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江县国营农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辩护人吴俊,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某芳,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桃江县高桥乡。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胡可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波,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江县伍市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南亚、易建山、刘进伟、魏某阳、范某芳、赵某波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南亚、易建山、刘进伟、魏某阳、范某芳、赵某波及魏某阳的辩护人吴俊、范某芳的辩护人胡可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易建山和江南亚密谋通过约段某平打牌并在打牌过程中以段某平“出千”为由对段某平实施敲诈非法占有其的财物,由被告人易建山负责邀约段某平,被告人江南亚负责其他事宜。2014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江南亚邀集了被告人魏某阳、刘进伟、范某芳、赵某波、符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长沙县泉塘街道尚都花园城尚都商务酒店,由被告人魏某阳、刘进伟和范某芳在该酒店903房间与段某平打麻将,易建山与江南亚在旁边观看,符某和赵某波在楼下等候。在打牌过程中,魏某阳、刘进伟、范某芳等人以段某平打牌“出千”为由,对段某平实施敲诈。因段某平不肯赔钱,魏某阳便叫来在楼下等候的符某和赵某波。符某和赵某波进房间后,共同采取当场持刀殴打、言语威胁的方式,当场劫走段某平的15800元现金和一根千足金黄金项链。经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21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易建山分得赃款4000元,江南亚分得赃款2900元和该条黄金项链,符某分得赃款2900元,魏某阳分得赃款2200元,刘进伟分得赃款2000元,范某芳分得赃款1300元,赵某波分得赃款500元。2014年10月30日10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时代先锋小区将被告人魏某阳抓获;11时许,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六区明月宾馆将被告人易建山抓获;11时许,在长沙市开福区一宾馆312房间将被告人赵某波抓获;12时许,在长沙市红星大市场门口将被告人刘进伟抓获;17时许,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二区转盘附近一餐馆门口将被告人江南亚抓获;12月11日18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红旗区三片五栋601室将被告人范某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魏某阳、刘进伟、赵某波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段某平的损失。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起诉认为,被告人江南亚、易建山、刘进伟、魏某阳、范某芳、赵某波相互纠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南亚、易建山、刘进伟、魏某阳均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被告人范某芳、赵某波均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被告人魏某阳配合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江南亚、易建山、刘进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魏某阳辩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不是主犯。其辩护人提出:魏某阳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没有殴打威胁被害人,被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没有受到伤害,被害人是为了逃避派出所的处罚而自愿交出的钱和项链,故魏某阳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定性为敲诈勒索。魏某阳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应当认定为主犯。魏某阳还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芳辩称,是刘进伟叫其去打牌,说打两个小时,给其1000元钱,其根本不知道是去抢劫。其辩护人提出:范某芳参与这个事情是受人之邀,她事先不知道是要去敲诈、抢劫,事后分到的钱也是事先约定好的;范某芳是从犯中作用最小的,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即使范某芳讲了被害人身上有项链这句话,也无足轻重,真正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是持刀威胁等暴力行为。被害人具有过错,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赵某波辩称,其是一个人进房间的,其事先不知道有符某这个人。其进去房间之后并没有动手,也不知道是去抢劫。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江南亚、易建山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二区一同吸毒时,易建山提到其一个湖北籍朋友段某平(男,1967年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平时玩大麻将。两人遂合谋约段某平打牌,若发现他在打牌中玩鬼,则趁机敲诈他的钱。两人还约定由易建山负责邀约段某平,江南亚负责其他事宜。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江南亚纠集了被告人刘进伟、魏某阳、符某(另案处理)晚上到长沙县泉塘街道尚都花园城尚都商务酒店来打牌。被告人魏某阳与被告人刘进伟因同住在长沙市四方坪,两人于2014年10月21日中午见面后,魏某阳告知刘进伟要喊一个女的去打合手。刘进伟遂纠集了被告人范某芳一同去打牌,并承诺会给其好处。魏某阳又纠集了被告人赵某波一同前往。当日18时许,由被告人刘进伟驾车,搭乘被告人魏某阳、范某芳、赵某波从长沙市来到长沙县星沙街道二区与被告人江南亚及符某碰面后,众人一同来到尚都商务酒店。途中,魏某阳交给刘进伟1万元作为打牌的本钱,刘进伟又将该1万元交给范某芳。下车后,魏某阳给了赵某波一个叫“杨磊”的假身份证和现金,让其去开个房间。江南亚则与已经到达酒店门口的易建山和段某平见面。易建山向段某平介绍江南亚是他的“侄女婿”。赵某波开好尚都商务酒店903房间后,将房卡交给魏某阳,称其在车上等。魏某阳遂与刘进伟、范某芳三人来到903房间,并在房间的麻将桌前坐下来。几分钟后,江南亚、易建山和段某平来到房间。江南亚向段某平介绍称范某芳是其的“女朋友”,刘进伟和魏某阳是他的“同事”,在水利局工作。段某平看到麻将桌前还有一个空位,于是就坐到该空位上。然后,魏某阳、刘进伟、范某芳与段某平开始打麻将,江南亚则在旁边观看,易建山看了约半小时后就离开了903房间。打了约两个小时后,段某平赢了几千元钱。此时,刘进伟抓住段某平的手,称其偷牌,魏某阳与范某芳纷纷指责段某平不应该偷牌。魏某阳立即打电话叫被告人赵某波和符某上来,称自己在903房间打麻将被人“杀猪”了。不久,符某手持一个布袋和赵某波先后来到903房间,符某从布袋里拿出一把刀,指着段某平说要剁掉他的手,符某打了段某平两个耳光后,又与赵某波一同将段某平用力拽到房间的床上,在此过程中段某平脖子上戴的黄金项链被扯断了。符某、魏某阳、刘进伟、赵某波逼问段某平这个事情怎么处理,符某又打了段某平两个耳光。刘进伟提出要段某平赔偿5万元钱了结此事。段某平被迫同意将赢的钱全部退还后再赔钱。于是段某平将自己的包里的一叠钱和身上的黄金项链放在床上,魏某阳又要赵某波去找纸和笔来让段某平写一个书面凭据。赵某波来到酒店前台借了一支笔一张纸回到903房间。段某平被迫写下一张内容为“打麻将杀猪钱项连(项链)我自愿的给对方”的条子。段某平立好字据后,刘进伟拿着段某平放在房间的现金和项链与段某平一同离开房间。之后,由刘进伟驾车搭乘江南亚、魏某阳、赵某波、符某、范某芳,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天成大酒店附近接了被告人易建山后,众人来到中南汽车世界附近,魏某阳和刘进伟将打麻将的本钱拿出来后,称一共搞了段某平15800元现金和一根项链。易建山分得赃款4000元,江南亚分得赃款2900元和该条黄金项链,符某分得赃款2900元,魏某阳、刘进伟各分得赃款2000元,范某芳分得赃款1300元,赵某波分得赃款500元。被害人段某平于2014年10月22日0时许给被告人易建山打电话,准备向其讨要说法,因易建山没有接听,遂向长沙县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报警。2014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阳在长沙市开福区时代先锋小区被抓获;11时许,被告人易建山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六区明月宾馆被抓获;在魏某阳的配合下,被告人赵某波于当日11时许在长沙市开福区一宾馆312房间被抓获;魏某阳还配合公安机关于当日12时许在长沙市红星大市场将被告人刘进伟抓获;17时许,被告人江南亚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二区转盘处一餐馆门口被抓获;同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范某芳在长沙市雨花区红旗区三片5栋601室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段某平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21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阳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段某平损失20000元,被告人刘进伟、赵某波家属各赔偿了段某平损失10000元,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立案情况。(2)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纸条:证实民警从刘进伟处扣押黄盒芙蓉王烟盒一个,从江南亚处扣押纸条一张,上面写有“打麻将杀猪钱项链我自愿的给对方”署名段生辉,2014.10.21。(段生辉即为段某平)。(3)病历记录:证实段某平受伤后就医被诊断为头部外伤的事实。(4)取款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0月21日段某平通过唐严秀的银行卡取款20000元。(5)住宿登记记录:证实2014年10月21日杨磊在尚都商务酒店开了903房间。“杨磊”的身份证为赵某波开房时所冒充的人。(6)手机通话记录:证实魏某阳、范某芳的手机通话情况。(7)指认照片:证实段某平指认其在尚都商务酒店903房间打麻将时所坐的位置及被抢财物的位置。(8)说明:证实刘进伟在作案后带回一个作弊的烟盒,于2014年11月21日由其舅舅送到公安机关的事实。(9)到案经过:证实六名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六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1)前科劣迹材料:证实范某芳曾因卖淫于2013年12月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处以罚款500元。魏某阳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7月被长沙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江南亚曾因赌博于2014年3月被长沙县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12)关于魏某阳立功情况说明:证实魏某阳在到案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赵某波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刘进伟的事实。(13)收条、谅解书:证实魏某阳家属赔偿了段某平2万元;刘进伟、赵某波家属分别赔偿了段某平1万元,上述三人均取得了段某平的谅解。(14)辨认笔录:证实段某平辨认出魏某阳就是坐在其对面的“杨姓男子”。江南亚是易姓男子的侄女婿;易建山是事先约其打牌的易姓男子;符某是参与抢劫的“广别”;范某芳是参与抢劫的中年妇女。江南亚辨认出符某就是参与抢劫的“广伢子”;范某芳是参与抢劫的中年妇女。刘进伟辨认出符某是参与抢劫的持刀男子;范某芳是参与抢劫的中年妇女。(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段某平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标准。(16)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段某平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为21600元。(1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刘进伟通过电话让其帮他找一个显得有钱的富贵一点的女人去打麻将,并给打牌的1000元好处。于是其将范某芳介绍给了刘进伟,然后他们两人联系了。晚上11时许,范某芳打电话给其称刘进伟和别人带了刀,把一起打牌的老头的钱抢了,范某芳分了1300元。(18)证人符某娥的证言:证实符某是其儿子,一直未回家。(19)被害人段某平的陈述:2014年10月21日18时40分左右,其的一个易姓朋友(即易建山)邀请其晚上到星沙来打牌。其来到星沙与姓易的见面后,来到尚都商务酒店前坪。从里面出来一个人,姓易的介绍说这名男子是他的侄女婿。随后其与他们到了酒店903房间,已经有二男一女坐在房间的麻将桌位置。姓易的侄女婿(即江南亚)就向其介绍,指着其下家的女子是他女朋友(即范某芳),指着其对面的男子是他的同事(即魏某阳),指着其上家的男子也是他的同事(即刘进伟),都在水利局上班。其和他们打过招呼后,大家一致同意打100拖200的长沙麻将。其拿出300元让姓易的去买烟,他买了烟和啤酒回来后,几分钟又出去了。当晚21时左右,其因手气好赢了约6000元,坐其对面的杨姓男子也赢了点,坐其上家的男子就对其说:“玩不赢你。”接着他又骂其出老千,坐其上家的男子打电话喊人。看到他喊人其有些害怕,就开始数其抽屉里的钱准备离开。其上家的男子就抓住其的衣服,其他两个打牌的人拦住其不让走,其一直称没有出老千,并表示愿意把赢的钱退给他们。大概过了2至3分钟从外面冲进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个身材较胖的男子拿了把砍刀,拿刀的男子(即符某)和另外一名男子(即赵某波)直接将其推到墙壁边,并拿刀架在其脖子上,打了其两个耳光。拿刀男子抢其戴在脖子上的项链,另外那名男子拉扯其的手,其将项链放在包内。拿刀男子问杨姓男子:“杨总,怎么搞?”杨姓男子(即魏某阳)说要把其搞走。这时,拿刀男子、坐在其上家的男子(即刘进伟)、另外一名男子(即赵某波)把其拉扯到房间床上,拿刀男子打了其五、六个耳光,另一名男子踢了其几脚,其的包被抢走了。杨姓男子把其包里的钱和项链都拿了出来,把包丢给其。其当时已经知道他们是想合伙搞其,就称算了都不要了,并问他们其可以走了不,杨姓男子就说要走就要签字。于是,其被迫写下了条子,并签了“段生辉”的名字。下楼后其打了姓易的电话,他没接,其就报了警。其去打牌时身上带了20400元现金,被抢后要回1000元路费,实际被抢现金19400元。被抢的项链是千足金的,23000余元买的。(20)被告人易建山的供述:我于2007年认识了段姓男子,平时称他为“胖子”,熟识之后我得知胖子喜欢打麻将,而且喜欢出“老千”。2014年10月20日白天,我和“南瓜”(即江南亚)吸食麻古时接到了胖子电话问是否有麻将打。我就对“南瓜”说:“打电话的这人喜欢打麻将,出老千,能不能搞到钱就看你们的本事了。”“南瓜”说只要我把人喊过来,其他的事不要我负责。我又说如果搞到钱我要多分点。10月21日晚上7时30分许,我和胖子在星沙见面后来到尚都商务酒店,我向胖子介绍“南瓜”是我的侄女婿。“南瓜”把我们带到了903房间,已经有三人坐好了方位,我指着两名男子介绍是水利局的,商量好打100拖200的麻将。之后他们就开始打了。我看了一会麻将和电视后考虑到等下会对胖子敲诈,就离开了房间。一个多小时后,胖子打电话来,就晓得“南瓜”得手了没有接电话。后来又接到“南瓜”电话,要我在天成酒店附近等他。碰面后他给了我4000元钱,并告诉我得手了。(21)被告人江南亚的供述:2014年10月20日白天,我与建山爷在一起吸食麻古时,他说有一个湖北佬打牌时喜欢玩鬼,要我喊几个打牌的熟人和他打麻将,若发现他玩鬼就趁机搞他的钱。当晚我碰到了宁乡别(即刘进伟),刘进伟说他可以联系到人来打牌,再趁机搞湖北佬的钱。10月21日中午,我的一个叫“阳别”(即魏某阳)的朋友打我电话,问我是否有人打大麻将,我要他晚上来找我,他说会说宁乡别一起来。晚上19时许,宁乡别开了一台车,坐着阳别、赵某波和一个中年女子,我们在星沙二区转盘处聊了一会后,碰到了“广伢子”(即符某),我们一起到了尚都商务酒店,宁乡别他们去开房,我则去和建山爷见面。建山爷旁边站了一名中年男子,建山爷称我是他的侄女婿。我和他俩来到了903房。阳别、宁乡别和中年妇女已经坐在麻将机前了。建山爷将他们介绍给湖北佬,打过招呼后就说打100拖200的麻将。我们在边上看,约20多分钟后,建山爷就离开了房间。一个多小时后,湖北佬胡了一把牌,宁乡别发现他桌子上的烟盒内还有两张麻将牌,就一把抓住他说他玩鬼。宁乡别和阳别要他退钱,期间阳别还打了一个电话。不久,广伢子和赵某波先后进来,广伢子拿了一把刀,阳别要他们把湖北佬带走,广伢子和赵某波一把抓住湖北佬,广伢子还打了他几个耳光。被打后湖北佬害怕了一直讲好话,说愿意把赢的钱退出来再赔偿1万多元。我就出面说赔点钱算了。湖北佬说他身上只有这么多现金,从包里拿了一万多元出来。此时打牌的中年妇女就说:“你的项链戒指那么粗,不可能没钱。”阳别就要湖北佬把项链交出来。看到湖北佬把项链交给了阳别,我就和中年妇女离开了房间坐在宁乡别的车上。等了30多分钟后,阳别、宁乡别、广伢子、赵某波就出来坐到车上,在天成酒店附近接了建山爷。宁乡别停车后说搞了湖北佬15800元钱和一条项链,接着建山爷就说分钱,分了建山爷4000元,分了我2900元,分了广伢子2900元,其他分多少我不清楚。项链分给了我,我保管在我一个朋友那里了。(22)被告人赵某波的供述:2014年10月21日晚上,魏某阳带着我到了长沙市德雅路与三一大道交叉处,看到伟别(即刘进伟)和一名中年女子(即范某芳)。我和魏某阳上了伟别的车往星沙方向走。在星沙一宾馆门口下车后,魏某阳递给我一张杨磊的身份证让我去开房。我就从他包里拿了600元开了903房间。魏某阳和伟别、中年女子去房间了,我因为不打麻将就在车上休息。约一个小时后,魏某阳打电话要我上楼。我进房后看到魏某阳、伟别和中年女子、阿兰(即江南亚)、阿广(即符某)和一个不知名的中年男子站在房内。我进去后,魏某阳说中年男子出老千,要我把他带走,我抓住中年男子喊他走。他不肯走向魏某阳讲好话。此时,阿广突然拿出一把长约30公分的砍刀晃了几下,对那名男子说打牌出千,要剁了他的手。中年男子忙称愿意赔2万元把事情结了。魏某阳不肯,阿广打了男子两个耳光,这时伟别提出赔5万元了结。我就上厕所去了。后来我看到中年男子坐在床上,身边放了一万多元现金和一根断了的金项链。魏某阳要我去找纸笔,我找来后魏某阳就要中年男子拿笔写条子,内容不清楚。在回长沙市的路上,魏某阳给了我500元钱。(23)被告人魏某阳的供述:与被告人江南亚、赵某波所作的供述基本一致。(24)被告人刘进伟的供述:与被告人江南亚、赵某波所作的供述基本一致。(25)被告人范某芳的供述:2014年10月21日下午我接到一个电话,称有人出1000元请我打牌,输赢和我无关。当晚19时许该男子开车接了我,半路还有两名青年男子上了车,到了星沙后在路上接了几个人来到尚都商务酒店。在车上,开车男子(即刘进伟)跟我说一起打牌抓住其中一名男子出老千的证据。下车后开车男子拿了1万元给我,接着我们有四个人进了房间,另外两人在楼下等。一会儿,门外进来一个老头(即被害人段某平)和一名中年男子(即被告人易建山),简单介绍后就坐在牌桌上打牌。打了一个小时后,开车男子抓住老头的手,称他出老千。老头看到被揭穿了,就说愿意把赢的钱退了,另外两名青年男子不肯,讲要剁掉他的手。过了一会,有两名青年男子(即赵某波和符某)先后进来了,其中一个手里拿了一把刀,他们进来后抓着老头,威胁说要砍他的手,但他一直只肯退赢的钱。我就对老头说好汉不吃眼前亏,赔点钱算了。此时,那名和我们一起上来的在边上看牌的男子(即江南亚)也在做和事佬,要他赔点钱算了。此时老头被开车男子逼到床上坐着,几个人围着他要赔钱,期间还有人打了他耳光。后来老头拿了一叠钱放在床上,说只有这些钱了。这时我和那个一直看牌的男子就下楼坐在车上了。约二十分钟后,开车男子下来了,上车后在路上又接了带那名杀猪男子来的中年男子。有一名男子数了一叠钱给中年男子,他就下车了。开车男子给了我1000元钱,我又找他要了300元。我不是分赃,只是收取打牌的报酬。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且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针对被告人魏某阳、范某芳、赵某波提出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魏某阳是否构成抢劫罪。魏某阳的辩护人提出魏某阳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经查,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符某来到尚都商务酒店903房间后,即拿出一把刀扬言要剁掉被害人段某平的手,又打了段某平几个耳光,被告人魏某阳、刘进伟、赵某波以及符某逼问段某平如何处理此事,段某平受到了侵害人身的威胁,其身体被施以打击后,不得不当场交出财物。被告人魏某阳等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当场实施强制的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被告人魏某阳是否属于从犯。魏某阳及其辩护人均称魏某阳在共同犯罪中应当属于从犯,经查,现有证据证明魏某阳在打牌前就与江南亚、刘进伟有敲诈被害人钱财的犯意联络,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魏某阳主动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赵某波以及符某来到尚都商务酒店903房间,魏某阳虽然没有拿刀,但其与被告人江南亚、刘进伟等人共同对被害人采取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钱财。魏某阳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抢劫的行为,与同案被告人江南亚、刘进伟等人相互配合,积极实施,其行为对促成和实现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魏某阳和辩护人此项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范某芳是否构成抢劫罪。范某芳辩称其是去打牌,事前不明知刘进伟等人是要去抢劫。辩护人提出范某芳不构成抢劫罪。经查,范某芳事前就已经知道刘进伟邀请其打牌是要抓住被害人段某平“杀猪”的证据从而对其敲诈财物,且因有范某芳参与打牌,使得段某平放松了警惕;在打牌过程中,范某芳目睹了符某拿刀威胁并殴打段某平,以及魏某阳、刘进伟等人要求段某平作出赔偿的经过,范某芳的行为对被告人江南亚、魏某阳、刘进伟等人成功劫取到被害人财物起到了帮助作用,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范某芳及辩护人此项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4、关于被告人赵某波是否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波提出其不明知是去抢劫。经查,赵某波受魏某阳安排用“杨磊”的身份证开房,被魏某阳喊到尚都商务酒店903房间后,看到符某拿刀在被害人段某平面前晃动,又殴打了段某平,其还与魏某阳等人共同采取威胁的手段劝说段某平拿钱了结此事,迫使段某平当场交出财物。之后赵某波还受魏某阳安排拿纸和笔迫使段某平书写自愿交出财物内容的纸条,事后分得赃款500元,综上所述,赵某波的行为对被告人江南亚、魏某阳、刘进伟等人成功劫取到被害人财物起到了帮助作用,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赵某波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南亚、易建山、刘进伟、魏某阳、范某芳、赵某波相互纠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南亚、易建山、刘进伟、魏某阳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某芳、赵某波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阳配合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阳、刘进伟、赵某波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南亚、易建山、刘进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江南亚、易建山、刘进伟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魏某阳、范某芳、赵某波减轻处罚。被告人江南亚、易建山、范某芳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根据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南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易建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进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魏某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范某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赵某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七、没收被告人江南亚违法所得24500元;没收被告人易建山违法所得4000元;没收被告人范某芳违法所得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晓璐人民陪审员  祖培新人民陪审员  余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志刚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