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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志刚与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刚,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刚,男,1979年1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志刚与被执行人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