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浩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浩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127号原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宁路57号。法定代表人:李继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浩,男,汉族,1982年6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浩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