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楼锡苗与钱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锡苗,钱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楼锡苗。被执行人:钱洪。申请执行人楼锡苗与被执行人钱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8日作出的(2014)绍嵊甘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锡苗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钱洪支付人民币8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洪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89000元及利息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楼锡苗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钱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7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红 红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文庆(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