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1406号罪犯李雷。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皋刑二初字第00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7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雷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5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判决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颖上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张天浪审判员 施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