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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清水河县智发油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海峰、程庆路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水河县智发油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海峰,程庆路,王厚琴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188-2号原告清水河县智发油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清水河县城关镇朱家山村。法定代表人刘平被告张海峰。被告程庆路。被告王厚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水河县智发油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海峰、程庆路、王厚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张海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账户62×××88内的存款310000元(现已冻结至35472.2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华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