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冬冬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冬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34号罪犯李冬冬。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台路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以李冬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李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冬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3个表扬、三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及罪犯李冬冬的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李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李冬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鉴于李冬冬余刑不足十一个月,本院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冬冬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