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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唐德胜与刘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胜,刘汉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45号原告唐德胜,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陈廷红,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飞,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汉国,男,195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胜与被告刘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德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汉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德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本院决定收取115元,由原告唐德胜负担。审判员  刘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