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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蒋贵彬与牟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贵彬,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蒋贵彬,男,汉族,农民,住筠连县筠连镇。被执行人牟伟,男,汉族,居民,筠连县乐义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筠连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贵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牟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筠连执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牟伟所有的坐落于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十组的房屋(产权证号:筠房权证维新镇字第0××××××号,建筑面积333.24㎡),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案外人毛敏(被执行人牟伟前妻)于2014年9月16日自愿与申请执行人蒋贵彬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案外人毛敏于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2月30日前分两次替被执行人牟伟付清本案争议款65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则申请执行人蒋贵彬放弃本案的其他权利。案外人毛敏后依约向申请执行人蒋贵彬履行了首期争议款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余款250000元则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 行 人 蒋贵彬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        法        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 行 人 牟伟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牟伟另           系           本院(2015)筠连执字第1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 行 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牟伟所有的坐落于筠连县维新镇的房屋(产权证号:筠房权证维新镇字第0×××××号,建筑面积333.24㎡)。审 判 长 方                                友                                田审 判 员 周                                晓                                兵代理审判员 付                                泽                                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茂                                员 来源: